由浙江大学诉浙江大学科慧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思考
    日前,浙江大学一纸诉状将浙江大学科慧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请求判令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浙江大学”名称并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然而,浙江大学与浙江大学科慧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属于同一行业,并且不是在相同的登记主管登记机关。
    从本案具体案情入手,科慧公司的前身系浙江大学快威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当时其控股股东是浙江大学快威科技产业总公司(属浙江大学工业总公司下属企业)。1999年,经过股权转让。浙江大学与科慧公司已不再存有任何投资关系。虽说是企业名称在股权转让以后作出了变更,但“浙江大学”的名称是前后的企业名称中都具有的。
    企业中冠名于“浙江大学”确实会给公众带来一定的联想,但这种联想程度如何?笔者认为,在本案的具体案情中,这一名称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了公司发展的历史,是否可以沿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当初在股权转让中的相关协议约定,应当成为考量是否继续沿用这一名称的重要因素,应当考虑股权转让价值中是否明示或暗示了这一名称使用的因素或者对价;
    其次,应当考虑企业名称在获得工商注册以后获得的无形价值提升度;
    再次,应当考虑企业名称变更所带来的对公司运作的影响,例如,企业名称客户检索影响、积累客户贸易往来影响等。
    另外,应当考虑在企业名称获得公示以后,浙江大学对此的认可程度和所采取的措施,这里还应适当考虑诉讼时效的理念。
    作为一场的公开诉讼,想必公众应当对于浙江大学与该公司的投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仍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名称中冠于“浙江大学”这样一个名称对于公众的误导以及所能带来的不当利益又可能会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的,希望这种保护能够持续下去,并能统一标准,有据可循,并引起我们更多的重视和关注,希望我们的企业能在品牌化道路上,走出一条自己的路。(版权所有,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