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1、向商标局提出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相近似时,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向商标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通过诉讼途径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向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