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千元以下(含1千元) 100元
1千元至5万元 (含5万元)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 4%
10万元至20万元 (含20万元)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 3%
20万元至50万元 (含50万元)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 2%
50万元至100万元 (含100万元)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以上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二、 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5,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 (含100万元) 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至500万元 (含500万元) 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 (含1,000万) 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含2,000万) 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2,000万元至4,000万元 (含4,000万) 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万元以上 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撤案仲裁费用的退费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仲裁案件撤案时仲裁费用的退费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仲裁案件退费的一般规定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部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案件处理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五分之一。
第二条 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是否退费以及情况特殊的仲裁案件的退费,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综合考虑后酌情决定。
第三条 因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而撤案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开庭的退费
仲裁庭开庭前,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无权管辖的决定而撤案的案件,除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外,其余费用退回。
对须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方能作出无权管辖决定或最终无权管辖决定的案件,根据仲裁庭审理案件所进行的程度和工作量及当事人本身的责任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余费用退回。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视为自动撤案或自动撤回仲裁申请的,不予退费。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仲裁申请”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申请”,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反请求。
本规定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